最低价中标困境的思考

文|诸辛 上海鲁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顾问

世界通行的“最低价中标”在国内却广受诟病,莲花河畔“楼倒倒”事件再次将 “最低价中标”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最低价中标”真的是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吗?

“最低价中标”已成为业内争论焦点,“最低价中标”是世界通行做法,是最公平也是最具操作性的评标法,然而在中国却遭遇了阻力。施工企业集体反对“最低价中标”,理由是投标人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使承包商无利可图,导致偷工减料,是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频出的“罪魁祸首”,桥塌楼倒都是最低价中标惹得祸。但真的如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经评审的最低价”排除了低于成本的投标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最低价中标”。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投标人都是经济理性人,一般不会亏损投标,投标价一般不会低于成本价,即使是由于某种原因如占领某一市场或公司业务严重不足,而以极低的价格投标,因而无利可图或者造成亏损,这也不是把楼造倒的理由。造合格的楼是对承包商最起码的要求,即使亏损也要造好,这是底线,也是商业诚信原则,是人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最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本无可厚非,然而到了中国却完全变异了,变成了“经评审的最低价”和“合理最低价”中标,这反而给暗箱操作和腐败留下了空间,于是人们在“评审”和“合理”上大做文章。其结果可能增加工程成本,或者是把优秀投标者淘汰出局,违背了招标人的初衷。

  其实“成本”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一是因为人材机价格是不断变化波动的;二是不同的建企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同的,是因人而异的。既然“成本”是个不确定因素,就不可能有一个标准的“成本价”,那么又如何界定?何谓合理?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投标人更明白“成本”的含义,成本是个综合性因素,商人都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由于竞争者的存在,投标人经常处于信息屏蔽和信息不对称的“囚徒困境”中,进行艰难的博弈。投标人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这个“成本”是个无法精确估算的复合成本。如某建筑商工程业务量严重不足,导致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大量闲置,其显性和隐性成本几乎难以测量,因为对这个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个闲置问题,还面临人员流失和设备折旧问题。这个时候只有获得中标才有生存的机会,减少损失,而不是为了获得期望利润。为了要获取工程业务,必须以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优势才有可能中标,虽然可能“低于成本”,但对这个承包商而言还是能减少“边际成本”,对他来说这是个最优选择。但他的投标报价可能是不符合“经评审的最低价”或者是“合理最低价”,因为他的报价明显偏低,如果剥夺了他的投标资格等于剥夺了这个企业的生存权。

  另一种情况,投标人拥有核心技术和成本管理优势,如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和大量使用先进的软件系统,生产力水平远高于同行,同样的工程它所消耗的成本可能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它的投标价可能是最低价,可能不符合“经评审的最低价”和“合理最低价”,那么就可能把真正具有实力的优秀投标者踢出局,这就出现优汰劣胜的逆淘汰现象。

  将最低价投标人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招投标公平竞争的要求。为什么要拒绝“最低价”呢?我们在消费和采购商品的时候,是否因为它是在亏损销售而拒绝购买呢?是否因为它比别的同类产品价格低就不问津呢?不会,那为什么要拒绝最低价投标人呢?这显然是违背常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符合合同的授予应采取报价对购买者“经济上最有利”的标准。

  由于中国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数量过剩,僧多粥少,形成严重的买方市场,于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如有些承包商为了获得中标以明显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然后通过设计变更等进行高价索赔或通过其它非正常手段以弥补其亏损,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中标前施工单位很弱势,但开工后突然强势起来,有了对付业主的秘密武器,有了话语权,业主为了顺利完成工程,反而要迁求于施工单位,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我认为,既然低价中标了,那么即使倾家荡产也要把楼造好,要有一定的风险预测能力和承受能力,如果风险承受力低,那么就不要玩低价投标。由于中国商人缺少诚信,经常在施工过程中以亏损为由要挟业主,要么停工,要么偷工减料,要么进行无理索赔等不一而足,甚至造成工程的失败,业主苦不堪言。有的施工企业说,一分价钱一分货,最低价中标必然导致工程质量差,这恰恰说明中国商人契约意识之淡漠以及对商业游戏规则的漠视,一个不遵守规则的社会能不混乱吗?有专家也出来说这些都是最低价中标造成的,中施企协给国家发改委的调研报告中旗帜鲜明地指出“最低价中标负面影响大”,这些报告直接左右高层决策,这是进步还是倒退?有保护本协会成员的利益之嫌,所以“最低价中标”的调研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研究机构完成。实际上这不是最低价中标的错,有些高价中标的工程同样会出现类似问题,根本原因是中国商人没有诚信和理性,没有价值观支撑,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所以一定要建立诚信制度,让不诚信的建筑商付出代价。为保证合同完成和质量合格,必须有一套刚性约束制度。由于以前制度设计存在漏洞,不法承包商的违规违约违法成本很低,甚至于守约守法的成本要大于违约违法的成本,这等于是鼓励承包商违规违约违法。必须对建筑商偷工减料、使用低价劣质材料、违规操作等方面加大惩罚力度,使其有所畏惧!

  美国《米勒法案》从法律上规定了必须进行工程担保,凡是1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评标。为避免中国式的最低价中标所带来的后遗症,凡1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均强制要求100%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和风险投保和担保,从而避免工程风险。投标人一旦中标,即使明知亏损也要坚持完成,或者赔偿损失放弃签约。所以一般不可能出现极端低价和很大亏损的投标报价。

  中国建筑商对“最低价中标”有种天然的恐惧和排斥,认为建筑业本来就是个微利行业,如果实行“最低价中标”对建企无异于是雪上加霜,是一场恶梦,是一种灾难,所以进行集体抵制,以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人们往往只看到“最低价中标”之弊,甚至放大它的消极因素,却认识不到“最低价中标”之利。从长远看,“最低价中标”如大浪淘沙,可以快速地淘汰落后企业,淘汰落后的企业就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这对于生存下来的企业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对培育良性、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也是有积极作用的。只是在目前会出现分娩前的阵痛,但这是必须要跨越的坎。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定是“最低价中标”,价格的激烈竞争驱动建企进行转型和产业升级,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成本控制,降低消耗,这也是低碳经济时代对建企提出的新要求,要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力,否则就可能只有死路一条。只有每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都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才会提高,所以说“最低价中标”还能促进社会进步。由于以前计划经济的巨大惯性,使一些建企全然意识不到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也形成管理上的惰性和思维定势。市场是最残酷的,也是最公正的,它有自动调节的功能。以前是“最接近标底者中标”,这不仅容易导致腐败,是不公平的,并且不利于招标人。而“最低价中标”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只有实行“最低价中标”才能进行优胜劣汰,也必然会淘汰那些落后企业,如果不淘汰劣质建企,那么建筑业的集中度就永远不会提高。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是不怕“最低价中标”的。

  从上海莲花河畔景苑案例看,不是最低价中标,楼仍然造倒了,是什么原因?原因当然是复杂的,但至少说明工程质量与最低价中标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有专家却以此案为例反对最低价中标是毫无道理的。当然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可能不完全适应最低价中标,但最低价中标肯定是个方向和趋势,只有最低价中标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进行优胜劣汰。

发表于《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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