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效应与启示
文|贺灵童 鲁班咨询 分析员
我国一流的建筑企业却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被冤枉还是真腐败?建筑企业该如何应对?
9月26日,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志乐在“冲突管理与合规经营”论坛上披露,包含中国建筑、中交建等在内的14家中国企业被世界银行列入黑名单。
打开世界银行的网站,我们可以发现,截至2012年11月1日,共有来自56个国家和地区的332家企业处于被禁期,其中包括93家终身被禁企业。
注:根据世界银行官网提供的资料,Yang Lin先生的地址是中昊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1996年,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沃尔芬森将打击“腐败癌症”确定为世界银行的最优先事项;1998年,世行成立由世行高级职员组成的处罚委员会,对涉及处罚的案件进行处理;1999年,世行实施了第一次处罚,并宣布将不给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国际公司以投标资格,并禁止其参与由该行资助的所有工程项目,当年即有9家企业被永久禁止参与世行资助的工程项目;2001年,世行成立机构廉政部(Department of Institutional Integrity,INT)负责调查有关世行工作人员和贷款项目的欺诈和腐败举报;2006年,世行对制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并发布了《反腐败指导方针》,旨在协助保证世界银行在世界各地资助的项目在所有方面均统一遵守这一最高道德操守标准。
欺诈与腐败的界定。世界银行对于企业的5种欺诈与腐败行为予以惩罚,这5种欺诈与腐败行为包括:
行贿行为。即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付、接受、介绍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欺诈行为。即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包括误述、故意或者放任地误导或者企图误导一方当事人取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避免承担责任。
共谋行为。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安排意图取得不正当目的,包括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胁迫行为。即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或伤害,或者以损害或者伤害任何当事人或者其财产相威胁,以达到不适当影响该当事人的目的。
故意阻碍行为。包括:1)故意损毁、篡改、变更或者隐匿进行调查的重要证据,或者对调查人员进行虚假陈述,意图实质上阻止世界银行对于上述不当行为的调查;和/或者威胁、干扰、恐吓任何当事人,以阻止他透露对于其所了解的与调查相关事宜的情况,或者阻止调查的进行;2)意图实质性地阻止世界银行行使合同约定的对信息的审计权利和使用权利。
具体调查和制裁程序。两级制裁流程。第一步,诚信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现任何公司存在投标不当行为,则向评估主管提出制裁申请。随后,评估主管会提出有效制裁措施建议;第二步,如果被指控的公司提出异议,则会把案件转交给制裁理事会审理。理事会将审议所有指控证据和该公司的答复,然后就案件作出终审决定。
制裁委员会。制裁委员会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包括主席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来自世行外。它根据来自双方的书面辩解和证据以及根据任何一方要求举行的行政听证会做出制裁决策。
制裁程序。制裁程序由世行廉政局发起和调查指控,由评估与暂停资格主管负责在一审程序中独立地评估相关举证是否充足。
制裁手段。包括公开惩戒函、有条件的不取消资格、取消资格后有条件的恢复资格和(或)退还款项。取消资格的制裁期限一般为2~8年,也有15年的,期限满了就将企业的名字自动删除。最严厉的处罚则是终身禁入。
冤?不冤?
浙大网新集团
2011年9月,世界银行将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浙大网新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原因是涉嫌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出现违规操作,公司已被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取消再参与项目的资格。
对此,浙江网新集团表示十分冤屈。
2008年,浙大网新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浙大集团与意大利IDRECO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同保加利亚马里查东二热电厂和保加利亚环境和水资源部正式签下了位于保加利亚的一项烟气脱硫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协议,总承包金额高达8563万欧元,当时折合人民币约7.88亿元。
联合体的领导方正是浙大网新集团,而浙大网新旗下控股子公司,同时也是浙大网新集团的孙公司-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则是项目的具体实施方。
2008年正值金融危机,但是这一项目由于获得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欧盟政策工具(ISPA)基金两家世界级财团的资助,拿下该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根本不用担心工程款的交付。
2009年前夕,由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浙大网新已经将控股子公司浙大网新机电的100%股权转让给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集团对世行的制裁颇有微词,并且认为将网新机电公司转让给浙江海纳科技股份的时候,自己就和这个项目没有关系了,但世界银行还是将他们“拉黑”了。
根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参与、执行世界银行及其会员银行资助项目的企业,一旦发生违规、贪污、腐败等行为,世界银行除了对公司实行长达数年之久的制裁措施之外,还将连带制裁与该项目有关的同一企业的关联公司和个人。
中国建筑
“菲律宾国家道路改善与管理”项目由世界银行融资兴建,采取国际招标作业。在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多家公司的投标价格比较接近,而且标价比标底高出了许多。世界银行经仔细调查后认定,投标企业存在着相互串通现象,造成不公平竞争,构成招标规则中规定的欺诈行为。
2009年1月12日,世界银行公开裁定,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涉嫌违标,并禁止这些公司参与世界银行融资的其他项目。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当时为中国路桥集团)被禁长达8年,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均被禁6年,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被禁5年。菲律宾E.C.de Luna建筑公司及其母公司Eduardode Luna被永久禁止参与世行资助的投标活动,另一家菲律宾建筑公司被禁4年。
对于世界银行的决定,中建公司海外事业部总经理陈国才表示尊重。他承认,“对于我们企业来讲,确实有一定的责任。由于菲律宾的项目违标现象很多,我们也参与了违标,在菲律宾市场上的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
尽管态度诚恳,但中建在越南的项目受到了直接影响。
2010年3月3日,越南政府对外宣布,中国建筑国际工程总公司在志明市的一项工程被中止。该项目为世界银行所援建,合同金额8500万美元(约合5.8亿元人民币),执行期3年,已接近尾声。
被终止的项目是疏通和改造志明市运河的工程,由于合同成本的增加,双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申请世界银行的新增贷款,但在此时该项目被世界银行否决了。原因即是中国建筑还处于被禁期。
中建总公司海外事业部总经理陈国才表示,“越南这个项目是3年前签的合同,原合同内容已经做完90%。但是由于该项目成本延伸了一部分,越南需向世界银行申请新增贷款。因为我们这个项目做得非常好,越南希望与我们继续合作。但世界银行说,即使是补充协议,也需要其他公司来投标。”
拉黑效应与启示
专家表示,企业一旦被列入世界银行的黑名单,就犹如受到在世界市场范围的通缉令。虽然只是世界银行内部的制裁,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如果有其他类似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采取和借鉴类似的措施,损失可能更大。企业甚至会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信用危机和市场危机,这可能严重阻碍建筑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因为被禁期间,企业不能参加建设任何有世界银行出资的项目,而东南亚、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地区有大量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则企业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
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潜规则”的高发领域。“围标”事件也较普遍,建筑市场“围标串标”现象屡见不鲜,其他违规事件也是司空见惯的顽疾,甚至潜规则都要成为明规则了。如果中国公司把这一招带到国际工程承包中,必将自食恶果。比如,中国某知名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项目中,两个项目人员因为受贿被判入狱18年。个人陷身囹圄也罢,整体中国公司海外发展的形象、信用受损,未来发展必然受限。
王志乐提到,中交建被抓上黑名单,高度重视合规反腐,专门制定了企业海外投资合规指引。相比于其他企业的沉默或抗辩,中交建的做法更能顺应国际的需求,即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合规与反腐,重视信用与质量。
黑名单无疑为我国建企“走出去”敲响了警钟。企业也更应该正视和接受国际游戏规则:国际投资环境越来越复杂和规范、对企业的合规和质量等要求越来越严苛、对当地社会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与当地经济和民生要求更加和谐。我国建筑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要在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更加严格要求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