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贺灵童 上海鲁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分析员
本意在于利国利企,建筑业反响却是冰火两重天。“营改增”这专业术语的神秘面纱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利润到底会有什么变化?
冰火两重天
一项意在利国利企的政策推出后,建筑业的反应却很极端,有的夹道欢迎,有的怨声载道。
很多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没什么概念,盲目乐观,认为可以减少重复交税,降低企业生产建设成本,自然是“好事一件”。
对建筑业有较深了解的专家、行业协会则表示了相反的担忧。
资深建筑行业专家、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表示,“我们更应该积极呼吁,让整个行业都行动起来,在行业试点之前争取有所改变,不要等刀子割着自己的肉了再喊疼!”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调研十多家企业后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
中国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栾德成则表示,税率在8%~8.5%,勉强还可以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接受,超过了的话,企业将不堪重负。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长秦玉文认为,建筑业经营过程中的抵扣链条很不完善,如果就这么不声不响接受了11%的税率,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为何社会对“营改增”的反响如此冰火两重天,有必要揭开“营改增”这一专业术语的神秘面纱。
表面变化
企业税负变化理论测算
建筑业是典型的微利行业,本意是为企业减负的“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利润的影响到底有几何?
通过查阅《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10》,2009年全国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收入为74431万元,工程结算成本为66244万元,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为2525万元,经营费用为444万元,最终的工程结算利润为5218万元,如果将2009年全国建筑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视为100,则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工程结算利润分别为:89、3.4、0.6和7。因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由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组成,因营业税为3,则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之和为0.4.
另外,通过查阅《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从有关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来看,2010年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延续前面的分析,当工程结算收入为100时,工程结算成本为89,即原材料占48.95,人工成本占31.15,其他费用占8.9。具体见表1。
虽然会计法则中,增值税不进入利润表,但由于收入、成本中都有增值税征收环节,对原来的收入和成本都会有所改变。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虽然是针对生产企业征税,但生产企业通常将税负转嫁到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造成商品价格的提升。鉴于建筑业竞争十分激烈,且多通过最低价中标,因此,很难将增值税部分转嫁到下游业主身上。根据国家规定,建筑业适用于11%的增值税率,由于建筑市场的弱势地位,建筑企业只能自己消化这部分税负,并通过成本来进行抵扣。从成本来看,人工费用无法进行税额抵扣,我国增值税税率普遍为17%,但在建筑业的成本中并不是所有项目都是17%的税率,还有11%或6%等,这使得实际的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部分要略小于17%,因为没有具体的成本份额比重支持,暂且用17%的增值税率来计算原料成本和其他费用。最终结果可见:
注:* 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的税基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改革前缴纳的营业税为3,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为0.4;改革后测算缴纳的增值税为1.5,则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为0.2。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5,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建筑企业承担的税负额降低了50%;工程结算利润达到8.90,比之前提高了1.90,工程结算利润得到了有效地增加。但如前所述,工程结算成本中,除了人工费用外,原材料和其他费用的增值税率实际上要小于17%,能抵扣的增值税要更少些,应交增值税也会更高些。
企业税负变化实际调查
通过理论测算,营改增可以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税负,提升建筑企业利润。但现实并不等同于理论,通过建筑企业的真实调研会是如何呢?
9月14日,住建部召开的全国建筑业“营改增”调研座谈会上表示,经过一年多的调研,通过82家最具代表性建筑企业的相关数据分析。按照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和税收现状,如果试行“营改增”,建筑企业的税负将大幅增加。以与会的24家代表企业为例,原先3%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平均税负率将提高到5.83%。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测算认为,如果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平均减轻税负为83%,但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90%以上。
以下列举了来自三个省市的8家建筑企业在2011年数据上实行“营改增”的变化情况:
注:1. 江苏数据来源于《建筑业发展遇到新考验》,汪士和;
2. 上海数据来源于上海建筑业协会调研数据;
3. 北京数据来源于《令施工企业难上加难》,刘国柱。
从三地的调研数据来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轻则增加28.6%,重则增加了182.7%,这对于微利的建筑企业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理论测算可以减轻税负50%,而实际调研税负却增加巨大,为何会有这天壤之别呢?
增值税发票很难获得。建筑业属于流动性作业,甚至很多项目位于偏远地区,增值税发票、甚至发票的获取都较难。如一些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是由个体户、杂货店或地方小型企业提供,这些财务不甚规范的个体户或小企业根本无法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有些预制构件等半成品是由企业内部加工厂加工,也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很多项目存在大量的“甲供材”现象,发票直接归开发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另外,固定资产折旧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在建筑业领域,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成本项目的增值税率小于17%。如前所述,除了人工费用外,原材料和其他费用中很多子项目无法享受17%的增值税率抵扣。如商品混凝土占工程结算成本的比重达到10~15%(苏中集团达到23%),但其增值税率只有6%;外购自来水支出适用于13%的增值税率,运输费用适用于11%的增值税率,外购信息服务、设计服务等服务类支出均适用于6%的增值税率。这使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远小于理论测算值。而且建筑施工企业很多上游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只按3%征收,
建筑企业无意识索取增值税发票。因为之前是采用营业税,所以建筑企业没有意识去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也是造成实际测算值能抵扣的增值税额与理论值相差巨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营改增”推行开来,这方面的问题不再存在,则企业的测算值也会相应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