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再降成本 建筑业砍掉多项保证金盘活万亿资金
文|李晓芬 鲁班咨询 分析员
6月1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要求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作为当前改革必须要啃下的“硬骨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一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文件;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会议指出,全面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宣布失效489件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再宣布失效并停止执行506件国务院文件,具体包括:一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三是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精神,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
会议指出,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成本、增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会议确定,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三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四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采取上述措施初步估算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
鲁班咨询点评:当前,政府在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激发社会发展活力等方面的作为越来越大,在铲平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道路的“绊脚石”上不断发力。
建筑业是微利行业,产值利润率不足3%。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已让建筑企业不堪重负,一家工程建筑企业拿到项目后可能要交各种保证金,不仅占用了企业较大份额的流动资金,还要做好这笔钱逾期好几年都不返还的准备,且逾期返还并不能得到贴补利息等等,对企业而言是沉重的负担,进一步降低了利润水平,而且保证金制度对施工单位规范多,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的转型发展。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统一的市场,公平的竞争。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开展,能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初步估算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但政策何时落地,地方在政策实施上效率如何,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