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施工监督条规发布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和工作程序。

  据悉,《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规定》要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规定》明确了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的程序、权限和责任。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如存在“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的5种免责情况:一是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二是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三是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四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五是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要求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规程》规定,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同时,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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